当庭宣判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法官进场,全体起立,审判长敲法锤宣布开庭,简述案由,当事人,介绍审判人员,并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公诉人读起诉书或原告读起诉状,代理人读代理词。
被告自我辩护,代理人读辩护词或答辩词。
双方轮流举证,并就证据能否被采纳或其证明力大小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法庭辩论。
公诉人、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轮流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刑事案件)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民事案件)。
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案,这是秘密进行的。
当庭宣判(很少这样)或宣布定期宣判,宣布完了以后,审判长敲法锤,退庭。
宣判后的程序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判的,应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建议:
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当庭审判率。
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要在休庭后的一定时间内宣判,并通知当事人定时到庭接受宣判。
遇案情复杂,需合议庭合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不能确定宣判时间的,应另行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