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鉴定
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及提供相关材料。
法院同意鉴定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受理鉴定
鉴定机构应核对委托人身份,审核鉴定委托书及材料,明确鉴定事项、用途和要求,并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鉴定内容、方法、标准、期限等。
鉴定过程
鉴定机构指派具有专业资格的鉴定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共同进行。
鉴定过程包括对检材和样本的详细分析、比对和验证,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出具鉴定书
鉴定完成后,鉴定人应出具书面鉴定书,内容包括委托法院名称、鉴定内容、要求、材料、依据的原理和方法、鉴定过程说明、鉴定意见及承诺书。
鉴定书应清晰、完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格式要求。
异议与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一般不予重新鉴定。
其他相关程序
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确定用于鉴定的样本。
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以上步骤构成了鉴定程序的完整框架,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各鉴定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参照具体鉴定机构的操作规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