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程序如下:
当事人提出申请
当事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等)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审核委托事项
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确保其明确、合法且属于该机构的鉴定范围。
签订委托受理合同
审核通过后,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通知鉴定时间
鉴定机构确定鉴定时间后,通知当事人进行鉴定。
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需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鉴定结论的备案和使用
鉴定机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供其选择。
鉴定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重新鉴定的时限与初次鉴定相同。
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内容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
建议当事人在进行交通事故鉴定时,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和鉴定,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