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程序将依照以下步骤进行:
说明理由与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需对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作出明确解释,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应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的通知后,应立即释放被拘留或扣押的人员,并向检察机关汇报执行情况。
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复议与复核
若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若复议意见未被采纳,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检察院会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可以通过提交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不予批捕的理由和依据,以争取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法律意见书应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后的7天内提交。
通过以上步骤,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将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