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的程序如下:
提出再审申请
时间限制: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特殊情况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
管辖法院:应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提交材料:再审申请书、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复印件、主要证据复印件等。
法院审查
形式审查:再审立案阶段主要审查申请是否在二年内,申请人是否有再审权利,申请再审的生效判决是否允许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的事由是否符合民诉法179条规定,申请再审的法院是否有再审管辖权,再审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实质性审查:立案部门对再审材料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案件材料会分到合议庭,对再审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方式包括审查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等。
裁定再审或驳回申请
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审查决定:根据审查结果,法院会裁定再审或驳回再审申请。如果决定再审,法院会立案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程序启动
法院启动: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依申请启动: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裁定再审或者驳回。
建议
提前准备: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尽早准备再审材料,确保在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详细说明:再审申请书应详细说明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事实依据,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申请。
遵循程序:在申请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申请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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