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盖房子的法律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
-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现场勘查与审核
-乡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房申请条件,并制作建房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上报与审批
-乡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放样与建设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
-建房户在放样后进行建设。
竣工验收与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证书和证书。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建议
在申请建房时,确保所有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便顺利通过审批流程。
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避免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确保建设过程中不出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