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以及相关的工资报酬支付问题。具体内容包括: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工作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情形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和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