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主要 规定了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和 优先留用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裁减人员的前提条件
企业需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总数10%以上时,应提前30日通知工会或全体职工,并听取意见。
裁员方案还必须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适用裁减人员的情形
企业破产重整。
经营困难。
转产或技术革新导致的人员裁减。
其他客观经济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优先留用规定
签订较长期固定劳动合同的员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家庭中无其他就业成员且有赡养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
被裁员后六个月内,企业如有重新招聘,应优先通知并聘用这些被裁减的员工。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减过程公平、透明,并尽可能减少对员工生活的影响。企业在进行裁员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