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设施设置
设施位置和密度应与街道功能相适应,考虑使用人数、频次、方式及服务半径确定合理间距。
设施设置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不妨碍城市环境景观,并宜满足一定的通透性要求。
设施应与周边已有公共设施适当整合,避免重复。
通行带宽度
新建道路通行带宽度不应小于2米,改建道路通行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
沿车行道边的设施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
宽度不小于5米的人行道,可设置公益性设施和公共服务性设施,但应保证3米以上的通行带宽度。
宽度小于5米但不少于3.5米的人行道,除公益性设施外不宜设置公共服务性设施。
宽度小于3.5米的人行道,应只设置公益性设施,并保证2米以上的通行带宽度。
安全设计
人行道与车行道应分隔开,使用缘石、防护栏、绿化带等方式,以提高通行安全性。
人行道有效宽度至少为2米,确保轮椅使用者顺利通过;与自行车道并设时,有效宽度需在3米以上。
其他要求
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米内不应设置设施。
沿车行道边的设施带内,设施外缘不应越出设施带范围,留出0.25米的车辆通行安全侧向余宽。
人流密度大的区域周边人行道上的设施设置密度可适当加密。
设施造型与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设施不应占压市政管线检查井,并留出管线维修空间。
地方标准
上海市标准中提到,设施边线外人行道通行宽度应不小于1.8米。
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时,应优先考虑第一类设施设置。
综合因素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米。
人行道设计应结合道路性质、功能、通行条件、周边景观、材料来源及环保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以上是根据提供的信息整理出的人行道设计规范标准,具体实施时还需参照当地最新的法规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