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如下:
试用期的定义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试用期长度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的试用期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的包含关系: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工资要求: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企业在设定试用期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试用期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