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是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用以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权益得到维护,并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该办法自2017年6月29日发布,并自2017年7月5日起生效。
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
收益性质:矿业权出让收益为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分成比例: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分配比例为中央40%、地方60%,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征收管理
征收机关: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缴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
征收原则: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缴款方式:矿业权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和方式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可按规定分期缴纳。
特殊规定
无偿占有情况: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已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如已完成有偿处置,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施行与废止
施行日期:该办法自2017年7月5日起施行。
废止文件:废止《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和《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
总结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原则、职责分工和缴款方式,规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行为,确保了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权益得到维护,并促进了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该办法自2017年7月5日起施行,并废止了之前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