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企下岗职工的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养老保险政策
退休年龄:
男性职工满60岁,女性职工满55岁为法定退休年龄。
特殊工种(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男性满55岁,女性满45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性满50岁,女性满45岁。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但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提前退休政策
计划内破产企业:
各地一般有地方法规,允许单位中安置人员提前退休,具体条件需参照当地规定。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
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办理提前退休。
再就业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
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可享受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现再就业后停发或减发相关待遇。
个体经营优惠: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税收和工商优惠政策
税收减免: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工商登记优惠:
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
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经济补偿:
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拖欠工资和社保金:
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应予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
这些政策旨在保障国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并通过税收和工商优惠政策为其提供支持。建议您根据最新的政策文件,了解具体适用条件和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