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时间:2025-02-15 16:40:30 主机游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份针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文件,主要涉及合同的有效性、无效合同的后果、占有使用费的处理、一房多租的处理、未恢复原状的后果、同意装修的处理以及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的装修残值处理等内容。

合同有效性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许可证或经批准建设的,合同有效。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经批准建设的,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的后果

合同无效不影响要求支付占有使用费。

因无效导致的损失,可请求赔偿。

承租人擅自变动主体、承重结构或扩建,合理期限不恢复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一房多租的处理

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占有>备案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未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未恢复原状的后果

承租人擅自变动主体、承重结构或扩建,合理期限不恢复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同意装修的处理

合同无效时,软装可折价利用,不想利用的,承租人拆除并恢复原状。硬装可折价利用,不想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的装修残值处理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分情况处理。

其他规定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成立在先的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该解释明确了城镇房屋的范围,不包括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但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该解释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