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
由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申请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或者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成立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并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筹备组通常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等组成。
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拟定文件,包括《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征求业主意见。
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组织各楼宇开业主大会产生业委会候选人,业主代表产生应经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
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申请登记和备案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需要在产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如选举结果、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刻制公章并备案
业主委员会凭房地产行政部门的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通过以上步骤,业主委员会可以正式成立,并依法行使其职权,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成立过程中,确保所有程序的公开、公正、透明,充分征求和尊重业主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