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总则
目的:
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合法权益。
定义:
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原则: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管辖
管辖权: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也可管辖,但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且符合特定情形时,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涉及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送达:
法律文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理人,或按规定期限送达,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
调查取证
证据收集:
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询问和检查:
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回避
回避情形: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在特定情形下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其他规定
案件转换:
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程序办理。
附则
施行日期: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些规定详细阐述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的程序和要求,旨在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合法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