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混淆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在交易活动中,经营者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虚假广告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掠夺定价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排挤竞争对手。
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
采用欺骗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巨奖销售,如谎称有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
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信息,对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
其他行为
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
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和经济问题。因此,各国通常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