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是为了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该解释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预售合同的效力、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定金的处理等关键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预售合同的效力
如果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的处理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其他相关规定
该解释还涉及商品房销售广告、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
该解释自2020年12月23日起施行,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鼓励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