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了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确认和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1. 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后续计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
成本模式:按照资产购置或建造时的成本进行计量,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公允价值模式: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
会计政策变更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第二十九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披露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信息,包括其确认和计量方法、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及其理由、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等。
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但不适用于森林和类似再生性自然资源、矿产权、矿产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自然资源。
本准则旨在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披露要求,以便提供更加准确和透明的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