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设施农业用地的最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设施农业用地定义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具体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使用耕地规定
养殖项目和涉及破坏耕作层的种植项目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占用一般耕地的养殖项目和涉及破坏耕作层的种植项目,要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用地规模和管理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备案和管理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其他规定
设施农业用地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非农建设或非农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促进现代农业的健康发展,同时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建议相关从业者密切关注地方具体规定,确保用地符合最新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