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为 GB 18218-2018。该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适用于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军事设施、采矿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包括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级标准如下:
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一级,R值大于等于100;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二级,R值大于等于50并小于100;
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三级,R值大于等于10并小于50;
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四级,R值小于等于10。
重大危险源辨识是重大工业事故预防的有效手段。1997年,我国由原劳动部组织实施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中,对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了试点实施,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代替原标准。本次《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是对2009版的一次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根据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的规定,重大危险源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单元。辨识依据包括:
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是根据危险化学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中表1和表2。危险化学品的纯物质及其混合物应按GB30000.2、GB30000.3、GB30000.4、GB30000.5、GB30000.7、GB30000.8、GB30000.9、GB30000.10、GB30000.11、GB30000.12、GB30000.13、GB30000.14、GB30000.15、GB30000.16、GB30000.18的规定进行分类。
2. 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临界量按表1确定;
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临界量;
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3. 危险危险品重大危险源单元的确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分为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装置及设施,当装置及设施之间有切断阀时,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划分为独立的生产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