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是 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对象、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对象不同
限制高消费:对象不仅包括失信人,还可能包括其他相关人员,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失信被执行人:对象仅指被执行人本人。
条件不同
限制高消费: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如违反限制消费令、抗拒或规避执行等。
法律后果不同
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促使其还款,法律后果相对较轻。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记录会受到影响,可能导致其在多处受限,法律后果相对较为严重,且失信记录会在履行义务后五年才会消除。
信用惩戒不同
限制高消费:伴随着信用惩戒,但主要限于消费行为的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更为广泛,包括就业限制、金融活动限制、参与公共活动限制等。
法律依据不同
限制高消费: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失信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综上所述,虽然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在某种程度上相关,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等同视之。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并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