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依据应税销售行为的发生和收款情况来确定。以下是具体规定:
一般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具体销售方式的规定
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有书面合同约定的,为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约定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
销售工期未超过12个月的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其他规定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这些规定涵盖了多种销售方式,并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议在实际业务中,根据具体销售合同和收款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确保合规申报和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