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使劳动者无法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进行工作。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未建立社保账户、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
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法律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暴力或威胁劳动: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劳动者在遇到上述情形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