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的总体框架是分为三个部分,共6章35条。第一部分为总则,包含5条,主要明确制定目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及督察主体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分则,涵盖2至5章,共28条,主要对督察工作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进行详细规定。第三部分为责任追究,包含5条,主要规定追责的依据、事项、方式以及妨碍督察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督察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听取被督察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情况汇报;
2. 查阅、复制有关制度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等;
3. 询问、约谈有关单位和个人;
4. 实地走访、暗访;
5. 对收到的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转交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6. 其他必要的措施。
组织实施督察工作的主体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和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
督察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始终在大局下推进;
2.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深入一线、聚焦问题;
3. 以督促干、注重实效,综合运用多种督察方式,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也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
4. 控制总量、计划管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增强督察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督察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的督促推动作用,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