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认可和许可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行为对象
行政确认:关注的是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如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
行政许可:侧重于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法律效果
行政确认: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产生无效的结果,但不受法律制裁,具有前溯性。
行政许可:未经许可的行为将构成违法,当事人将面临法律制裁,具有后及性。
意思表示
行政确认:是对既存状态、事件、物或行为的法律承认、确定或否定。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在审查申请后,对是否准许或同意申请所作的决定。
行为性质
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内容中立,方式多样。
行政许可:是形成性行政行为,内容具有授益性,主要表现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及默示等。
内容
行政确认:具有中立性,不直接改变法律关系。
行政许可:具有授益性,旨在建立、改变或消灭法律关系。
方式
行政确认: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
行政许可:只能依申请发生。
表现形式
行政确认:多以证书形式出现。
行政许可: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口头及默示等。
总结:
行政确认主要是对现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认和认可,不涉及新权利的赋予,且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无效但不违法。而行政许可则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新的权利或资格,未经许可的行为将构成违法。两者在法律效果、意思表示、行为性质、内容、方式及表现形式上均有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