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侵权的评定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标准:
实质性相似
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人的软件在表达方式上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这通常通过源代码比对等方式来确定,考虑软件的核心部分、指向性表达、特别定制内容以及错误表达等因素。
接触
侵权人在开发软件时接触过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在软件著作权人不公布其源程序的情况下,是否接触过权利软件源程序成为侵权判断的要件之一。
未经许可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对软件作品进行使用、复制、发行、修改、翻译、注释、汇编、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构成侵权。
其他侵权行为
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其他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具体的侵权行为和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护合法权益
在打假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维权,同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要采取非法手段。
通过上述标准,可以较为准确地评定软件是否构成侵权。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