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第20号令,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该规定的要点: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法征收,并实行统一征收。
用人单位申报事项
用人单位应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社会保险费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加强与征收机构的协作,科学制定征收计划。
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时,要规范缴费基数的核定程序,明确按月办理缴费申报的期限,指导用人单位完整、如实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其他申报材料。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的初始月份,社保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适用险种、费率、职工名册、缴费基数、缴费数额、缴费起止时间、用人单位信息等申报事项进行全面审核。
地方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
各地区要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落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职能。
地方现行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修改。
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将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委托其他部门行使。
社会保险欠费清理
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应按照《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
通过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维护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