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时间:2025-03-09 09:43:49 主机游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具体如下: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是典型的工伤情形,符合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是对工作时间的延伸保护,包括工作开始前的准备过程和工作结束后的收尾工作。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这是对工作原因的延伸保护,将工作原因扩大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患职业病的:

职工因工作原因患上的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其他明确规定,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能够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和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需要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