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合伙人需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合伙人或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有5名以上的股东。
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股东需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事务所执业。
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这些条件确保了会计事务所的合法性和专业能力,以提供高质量的审计、会计和税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