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随房走”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地随房走”的法律基础,确保了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必然伴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从而保障了交易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在处理房地产交易时,务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统一登记和转移,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