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生产法和收入法。
生产法
建筑业增加值从生产角度计算,即从建筑业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产品和提供的劳务价值总量(总产出)中,扣除所消耗的外购产品和劳务的价值量(中间消耗)以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 \text{建筑业增加值} = \text{总产出} - \text{中间消耗} \]
收入法
建筑业增加值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构成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其计算公式为:
\[ \text{建筑业增加值} = \text{固定资产折旧} + \text{劳动者报酬} + \text{生产税净额} + \text{营业盈余} \]
其中:
固定资产折旧:指在一定时期内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价值折旧。
劳动者报酬:指建筑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报酬。
生产税净额:指生产过程中应缴纳的生产税减去生产补贴后的净额。
营业盈余:指企业在扣除所有费用后的剩余收益。
分配法(收入法)的详细构成
根据收入法,建筑业增加值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 \text{建筑业增加值} = \text{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 + \text{应付工资} + \text{应付福利费} + \text{管理费用中的劳动待业保险金、税金} + \text{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 \text{工程结算利润} \]
总结
建筑业增加值的计算可以通过生产法或收入法进行。生产法从生产过程中扣除中间消耗,而收入法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应得的收入份额进行计算。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