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最新规定如下:
一般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中小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这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企业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核算。租赁开始日,按当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其他规定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确保企业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