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主要规定如下:
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二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权利限制: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恢复权利条件: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内职务处理: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职务限制: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恢复权利程序:
留党察看期满后,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当及时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经考察认为其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制作公示并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事宜。
新违纪行为的处理: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恢复党员权利后,又发现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实施了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发现其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由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的党组织撤销原决定,并依照程序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党员在受到纪律处分后能够认真反思和改正错误,同时在恢复权利后继续保持良好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