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时间:2025-02-15 13:02:29 网络游戏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的内容如下: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发布时间:2021年9月14日

施行时间:2021年10月1日

主要内容

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纠纷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期间自2021年10月1日起计算。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4日

施行时间:2015年10月1日

主要内容

明确财产保险中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不同保险利益的处理方式。

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发布时间:2015年9月21日

施行时间:2020年12月23日修正

主要内容

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

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施行时间:2021年1月1日

主要内容

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这些司法解释旨在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明确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