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实行 警衔制度,用以区分人民警察的等级、表明其身份和荣誉。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实行,并设五等十三级,具体如下:
1. 总警监、副总警监;
2. 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 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 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 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例如: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具体如下:
部级正职:总警监;
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警衔的首次授予、晋级、选升和晋职晋升等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警衔制度旨在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