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是指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被监护人可以自主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体现了法律对其意愿的尊重和保护。与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不同,意定监护强调被监护人的自主选择权,被监护人可以自由选择他信任的任何人或者组织成为其监护人。
意定监护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主体条件:
意定监护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协商与书面协议:
成年人需要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范围:
监护人的范围较为广泛,不限于法定监护人,也不受法定监护人顺序的限制。
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不仅尊重了成年人的自我决定权,还能最大程度地贯彻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实现“我的未来我做主”。这一制度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