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此外,宪法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并且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因此,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其职权时,既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也要考虑到本民族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以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