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即 现代标准汉语,是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通俗叫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通用的官方语言。它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具体来说,普通话的定义包含了以下三个要素:
语音:
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而不是将所有北京话的读音都照搬,普通话并不等于北京话,而是经过审订和规范的读音。
词汇:
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同时从其他方言中吸取所需要的词语,选择流行较广且早已用于书面语的词语。
语法:
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普通话不仅是国内各民族之间的重要交际用语,也是国际事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性语言。推广普通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方言隔阂,以利社会交际,同时与人民使用传承方言并不矛盾。
此外,普通话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也得到了明确。1955年,《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正式将汉民族共同语命名为“普通话”,并确定了其定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使其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普通话是现代标准汉语的称呼,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是全国各民族通用的语言,并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