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是1858年6月26日在中国天津签订的一份不平等条约,由英国、法国、俄罗斯和美国与清朝政府之间签订,共有十三个条款。以下是《天津条约》的一些主要内容:
增开通商口岸:
增开牛庄(后改营口)、汉口、九江、南京等10处为通商口岸。
允许外国人到中国内地游历、通商、自由传教 。外国军舰和商船可在长江各口自由航行
。
外国公使驻京,并可在通商口岸设领事馆。
赔偿:
赔偿英国白银400万两、法国200万两等。
增加外国领事机关:
在北京、上海、广州、厦门以及天津等五个城市增设外国领事馆。
领事司法权:
允许外国领事对本国公民在中国犯罪的案件进行审判。
安全保障:
清朝同意对外保护外国公民和他们的财产,确保他们在中国的安全和权益。
边界划定:
确认了中国和俄罗斯的边界,规定了准确的边界线。
其他条款:
包括允许鸦片进口、修改海关关税等。
总体而言,《天津条约》是一份以不平等原则为基础的条约,剥夺了中国的主权和独立,传统的中国的领土扩展、关税征收和司法管辖权等方面的权利被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