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

时间:2025-02-15 06:40:48 网络游戏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概览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目的

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保障市民生活和工作环境

实施日期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处罚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

处罚细则

一般违法行为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罚款:10元

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罚款: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警告并可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

警告并可罚款:5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警告并可罚款: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个人罚款:200元以下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警告并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施工单位非法处置建筑垃圾

警告并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沿途丢弃、遗撒

警告并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对施工单位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建议

加强法规宣传:提高市民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的认识。

完善监管机制:确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推广环保意识:鼓励市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

以上信息基于2006年版本,具体实施情况可能有所更新,建议查阅最新官方文件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