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概览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目的
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保障市民生活和工作环境
实施日期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处罚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
处罚细则
一般违法行为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罚款:10元
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罚款: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警告并可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
警告并可罚款:5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警告并可罚款: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罚款: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个人罚款:200元以下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警告并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施工单位非法处置建筑垃圾
警告并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沿途丢弃、遗撒
警告并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对施工单位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建议
加强法规宣传:提高市民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的认识。
完善监管机制:确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推广环保意识:鼓励市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
以上信息基于2006年版本,具体实施情况可能有所更新,建议查阅最新官方文件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