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 不得取消其学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因此,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
此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指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不得取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确保他们在接受法律审判的过程中不因学籍问题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