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裁量性: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主体也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无偿性: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
具体性:
行政行为必须针对特定之人和具体事件,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法效性:
行政行为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果,即一旦行政行为作成,即导致法律关系的设定、变更或者消灭。
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拘束力:
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公定力: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执行力:
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和基本框架,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