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通常根据职工一年的工资收入月平均额确定。具体数额因地区而异,并且有上下限的规定。
收入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00%
应当以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
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
应当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
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
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
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缴费基数的确定时间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社保会在固定的时间(如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
滞纳金和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缴费基数的申报
每年1月开始,参保单位应当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确认。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社会保险缴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严格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避免因未按规定申报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