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公开透明原则:
政府采购活动信息应当具有较高的透明度,符合全面性、合法性、最新性、易得性和易解性标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外,其他政府采购的过程都应当透明和公开。
公平竞争原则:
要求给予每一个参加竞争的投标商均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
对所有的供应竞争者都应当平等对待,建立回避制度,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和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应当与其他社会主体采购一样,必须遵循诚实信用这一普遍的商业规则。
政策性原则:
政府采购以实现公共政策为主要出发点,从计划的制订到合同的履行,都要体现政府的政策,实现政府一阶段的工作目标,为国家经济、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服务。
公平性原则:
政府采购强调的是“公平”或平等待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不允许对国内或国外投标商进行歧视。
守法性原则:
政府采购的行为不能超出其职权范围,不能超出政府和法律的规定。
社会责任性原则:
政府要承担社会责任或公共责任,考虑环境问题、就业问题等其他对社会的影响。政府采购不盈利、不经营,其意义在于实施宏观调控,优化配置资源。
效率性原则:
要求政府在采购的过程中,能大幅度地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适度集权的原则: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财政部门归口管理政府采购,而我国政府采购目前需要由许多部门协调配合进行。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政府采购的基石,旨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透明性和效率性,同时实现政府的社会和经济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