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 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法理上:
钓鱼执法是在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的引诱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这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诱惑取证”类似,但在法理上,当事人由于没有违法意图,因此不应受到惩罚。
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禁止钓鱼执法。例如,《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八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也规定,侦查人员可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
道德和社会影响:
钓鱼执法不仅违背了道德,还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印象,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并损害国家执法部门的形象。
综上所述,钓鱼执法在法理、法律规定以及道德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因此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