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行政赔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损害,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被授权的组织也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因此,行政赔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在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导致损害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