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附物是指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添附主要包括加工、附合和混合三种方式:
加工:
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附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混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
当财产和财产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形成了新的财产,法律上也对这种形式的财产进行了规定,这就是添附。添附制度的目的是解决结合在一起的物的归属问题,如果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例如,在房屋租赁纠纷中,承租人对不动产的改善或者增设物,其中那些能够拆除且不影响其自身价值的设备设施,与附合构成要件不相符合,故不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添附物在物权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确认添附物并完善添附规则,是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