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具体包括以下四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
基本内涵: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适用情形: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
处置方式: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第二种形态
基本内涵: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适用情形: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
处置方式: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第三种形态
基本内涵: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适用情形: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
处置方式: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第四种形态
基本内涵: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适用情形: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
处置方式:依法进行立案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种形态”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旨在通过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同时对于严重违纪者坚决查处,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