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上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南京条约》(1842年)
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赔偿英国2100万银元。
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协定关税,英商应纳进出口货税、饷费,中国海关无权自主。
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在华自由贸易。
《虎门条约》(1843年)
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条约,英国取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
《望厦条约》(1844年)
美国享有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一切特权(割地、赔款除外),美国兵船可到中国通商口岸“巡查贸易”,“开设医院、建立教堂”。
《黄埔条约》(1844年)
法国享有美国在《望厦条约》的一切特权,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清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天津条约》(1858年)
允许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增开沿海沿江十处通商口岸。
赔偿英法巨额白银。
允许外国人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传教等。
《北京条约》(1860年)
清政府割让广东新安县(今香港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给英国。
增开天津为商埠。
准许华工出国。
对英、法两国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马关条约》(1895年)
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岛、澎湖列岛及其附属岛屿给日本。
《辛丑条约》(1901年)
清政府沦为洋奴的卖国条约,巨额赔款,允许列强驻军北京至山海关沿线的12个战略要地。
这些不平等条约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建议进一步研究和了解这些条约的详细内容和影响,以便更好地理解中国近代史的发展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