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未入账违反了以下法规: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0号修正)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包括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第六条: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未入账违反了该规范,属于资产不完整,没有全部纳入内控体系,存在账外资产。
《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未入账违反了该法规定,属于会计重大差错。
《企业会计制度》第六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未将固定资产入账,违反了会计法律法规,可能被取消企业账户登记资格或根据相关规定处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未入账违反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等多项法规。